說明:
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推動小組會議第 5 屆第 2 次會議決議列管事項辦理。
二、 經查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於 111 年公布「身心障礙者融合式會議及活動參考指引」,以使政府部門在辦理會議或活動時能夠參考保障身心障礙者之相關權益,本府為保障聽障學生於學校之受教權益,參酌上開規定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聽障學生教學場所及體能活動規劃指引」1 份(如附件),以期各級學校落實聽障學生之受教權益。
三、 請貴校依據上開指引,檢視現有教育措施妥適情形並落實本案針對聽障學生應注意之事項。
四、 另請貴校建立與身心障礙家長良好之溝通管道,以減少親師間溝通之隔閡,並提供身心障礙人士參與校園事務之必要協助。
五、 檢附旨揭指引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