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依據內政部 113 年全國孝行獎活動實施計畫辦理。 |
(一) |
被推薦人資格:凡孝行事蹟所在地於桃園市之中華民國國民設籍於臺、澎、金、馬地區,不分性別 、年齡、職業,其孝行合乎選拔標準,且三年內無不良紀錄者;但曾獲本獎項或同一孝親對象家庭曾獲本獎項者或五年內相關孝行事蹟曾獲中央部會表揚者,不得再參與選拔。 |
(二) |
選拔標準:被推薦人尊重父母、尊親長、克盡孝道,受到 鄰里肯定,經證明屬實,足堪他人表率者,得選為孝行楷 模。 |
(1) |
長期陪護組:長期盡力照顧父母、尊親屬,不畏辛勞。 |
(2) |
善用資源組:運用長照或其他社會資源照顧失能父母、尊親屬,鼓勵或積極幫助其恢復重建、恢復或維持自理能力。 |
(3) |
扶助實現組:照顧父母、尊親屬維持其身體健康,體貼其心意,使其歡喜,進而鼓勵並協助其自我實現。 |
(4) |
同心協力組:家人間共同照顧父母、尊親屬,並凝聚、團結彼此間情感,家庭和樂。 |
(5) |
顯親傳孝組:傳揚父母之優良事蹟,彰顯其對社會之貢獻;或將自身關懷父母、尊親屬之具體作為,推廣至里鄰社區,並熱心提供協助,供大眾效法。 |
2、 |
前項所列具體孝行事蹟,係與家屬共同完成者,得並列為孝行楷模。 |
詳細說明如附件,懇請校內師長推薦人選,校內收件至 3/20 。申請書可洽訓育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