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請( 113 )年度農曆春節期間,請遵守「桃園市政 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並落實廉政倫理事件報備及登錄作業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廉政署 113 年 1 月 12 日廉防字第 11305000160 號函 辦理。
二、請於本( 113 )年度農曆春節期間,加強宣導「桃園市政府 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公務員遇與其職務 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 4 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 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遇與其職務 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 7 點第 1 項但書各款 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 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 10 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 風機構後始得參加;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 規範第 11 點規定,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