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1.在桃園市設籍滿半年以上國中優秀暨清寒學生,已享有公費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助學金者不得申請。
2.一般生:國二、三生,學習成績領域甲等以上,且領有相關清寒證明
身心障礙生:國二、三生,學習成績領域乙等以上,且領有相關清寒證明
3.生活表現需正向積極,無違法或特殊不良行為。
需繳交文件:
1.申請書
2.111 學年度(上、下學期)成績單
3.戶口名簿影本
4.經濟弱勢相關證明
5.如為身心障礙學生,請檢附手冊。
獎助學金辦法詳見附件。
校內收件截止日: 112 年 10 月 25 日(三)中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