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局 112 年 112 年 5 月 25 日桃教特字第 1120049123 號函 (計達)續辦。 二、本案核定時數補充說明如下: (一)以每週核定 40 小時或 20 小時為原則。 (二)倘經學校評估部分課程或時間等,確須安排助理人員以 有效協助身心障礙學生,惟前開時數無法符合需求,本 局將另案派員評估。 三、餘請依前函辦理。
桃園市立中興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