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長庚大學 112 年 3 月 21 日長庚大字第 1120030303 號函辦 理。 |
二、 | 旨揭計畫相關資訊如下(詳如實施計畫): |
(一) | 申請資格: |
1、 | 本市各公私立國中、小學之學生。 |
2、 | 曾獲本案品德教育實踐獎者, 3 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
(二) | 遴選指標:本獎項不以學業成績優良為最高指標,而以勤勞樸實之根本並結合關懷、誠實、公平、責任、尊重之 CEP (美國品格教育聯盟)中心德目為準則,甄選品德優良有具體事蹟足堪為學校楷模且學業成績達 80 分以上者。 |
(三) | 獎勵: |
1、 | 本案評選結果產生後,將於 112 年 10 月中旬擇日辦理頒 獎表揚活動。 |
2、 | 獲獎學生獎額: |
(1) | 實踐獎:獎狀 1 紙及新臺幣 3,000 元圖書禮券 1 份。 |
甲、 | 國中:由本局另案函請學校核予記功 1 次。 |
乙、 | 國小:由各校逕依權責從優獎勵,以為嘉勉。 |
(2) | 優良獎:獎狀 1 紙及新臺幣 1,000 元圖書禮券 1 份。 |
甲、 | 國中:由本局另案函請學校核予嘉獎 2 次。 |
乙、 | 國小:由各校逕依權責從優獎勵,以為嘉勉。 |
(3) | 入選獎:獲獎狀 1 紙。 |
甲、 | 國中:由本局另案函請學校核予嘉獎 1 次。 |
乙、 | 國小:由各校逕依權責從優獎勵,以為嘉勉。 |
3、 | 指導老師獎額: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 核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及「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 等規定,本案薦送老師(指導老師)獎額,如下: |
(1) | 榮獲實踐獎學生之指導老師:每名嘉獎 1 次及獎狀 1 紙。 |
(2) | 榮獲優良獎學生之指導老師:每名績優狀 2 張及獎狀 1 紙。 |
(3) | 榮獲入選獎學生之指導老師:每名獎狀 1 紙。 |
(四) | 薦送作業時程: |
1、 | 112 年 6 月 16 日(星期五)前薦送符合資格之優良學生, 每校至多 5 名。 |
2、 | 各校請於規定時程內(郵寄申請以郵戳為憑)檢附書面 資料(專用申請表格 1 份,須由薦送老師親自撰寫)、 實績佐證資料等函送台塑企業文物館教育推廣組收(地 址: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 259 號)。 |
三、 | 本案倘有疑義,請逕洽台塑企業文物館承辦人雷先生(聯絡 電話: 03-2118800 分機 3357 ;電子信箱: kaifu@mai l.cgu.edu.tw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