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辦理。
二、旨揭獎助申請相關資訊如下:
(一)獎助對象: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本市特殊教 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之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稱資賦優異學生)
(二)申請資格:資賦優異學生於前一學年度(110 學年度: 110 年 8 月 1 日至 111 年 7 月 31 日),參加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核定有案之學術研究機構主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競賽或展覽,個人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團體成績不予採計),並領有證明者
(三)獎助基準:資賦優異學生符合上開資格者,第一名每人新臺幣(以下同)1 萬元,第二名每人 9,000 元,第三名每人 8,000 元,第四名每人 7,000 元,第五名每人 6,000 元。 前項獎助每人每 1 學年度以 1 次為限。
(四)申請流程:請貴校協助符合申請資格學生填妥申請表並 經校內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後,以學校為單位,於 111 年 10 月 17 日(星期一)前檢齊下列申請文件逕寄(送)本 局特殊教育科承辦人賴小姐,逾期不受理:
1、申請封面(每校 1 份並應完整填寫)。
2、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紀錄(每校 1 份並含簽到表)。
3、申請彙整總表(每校 1 份並應核章)。
4、學校申請表、獲獎紀錄之 A4 規格證明文件影本及獲獎 活動之實施計畫、簡章或辦法文件(以個別學生為單位 裝訂,申請表應完整填寫並簽章。獲獎證明文件蓋有 政府機關(構)或政府核定有案之學術研究機構印信及 首長職銜簽字章,影本查驗無誤後,請加蓋與正本相 符章及承辦人員職名章)。
(五)各校審議申請資料應確認學生獲獎時須具有資賦優異資 格,且獲獎活動應與該資賦優異類別相符。
三、依前揭辦法第 6 條規定:「資賦優異學生已依其他規定領取 政府機關所提供與本辦法同性質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 等,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獎助。」,請依規定配合辦理。
四、檢附旨揭資賦優異學生獎助申請表暨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