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特殊教育學生調 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暨實施方式辦理。
二、依上開要點,學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方 式,計有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 程、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 加速、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及全部學科(學習領域) 跳級等 5 類。
三、學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摘錄如下:
(一)學校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應於每學期開學後 3 週內上網公告並加強宣導。
(二)學生申請免修課程、部分學科加速或全部學科加速,經特推會審議通過者,上學期應於 12 月 15 日前,下學期應 於 5 月 15 日前檢具學習輔導計畫、特推會會議紀錄及鑑定 資料等函報本局備查後辦理。
(三)申請部分學科跳級或全部學科跳級,經學校特推會審議 通過者,上學期應於 12 月 15 日前,下學期應於 5 月 15 日前 檢具學習輔導計畫、特推會會議紀錄及鑑定資料等函報 本局,提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通 過及本局核定後實施 。
四、請各校依上開規定辦理符合申請資格學生申請事項;檢附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實施方式、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