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11 年 7 月 6 日 臺教國署原字第 1110086434 號函辦理。
二、為強化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輔導團(以下稱地方輔 導團)教學及輔導工作,公開遴選具備特殊教育教學經驗與 服務熱忱之優秀特殊教育及輔導人員,擔任國教署特殊教 育輔導團中央分團輔導員(以下稱輔導員),協助學校有關 特殊教育課程與教學輔導功能,達成輔導工作目標,提升 特殊教育品質。
三、本次輔導員遴選重要訊息摘要如下:
(一)中央分團 111-112 學年度預計遴選兼任輔導員 1 至 2 人, 本屆輔導員任期自 111 年 8 月 1 日至 113 年 7 月 31 日止。
(二)遴選資格及條件:
1、持有各類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證,並具 2 年(含)以上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專任或兼任輔導員資歷之現職正式 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
2、持有各類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證,並具 2 年(含)以上國教 署專案計畫輔導團兼任輔導員資歷之現職正式教師, 且服務成績優良。
(三)遴選方式:符合前項遴選資格及條件者檢具相關資料(詳 附件簡章)經由本局推薦,並由中央分團書面審查(必要 時採面談)。
(四)擔任輔導員期間之權利:以部分時間公假支援方式,從事輔導團業務工作,每週並得減授課 4 節。
(五)對輔導員之獎勵:
1、服務期間績效優良者,得依相關規定核予敘獎。
2、國教署補助輔導員之所屬學校,按輔導員人數計算, 每人每學年度新臺幣 5 萬元,作為推動課程及教學之 用。
四、請符合資格及條件且有意願參與遴選者,備妥報名表、備 審佐證資料(依序裝訂),於 111 年 7 月 11 日(星期一)前將推 薦資料送達本局特殊教育科(承辦人)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