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 111 年 5 月 26 日衛部心字第 1111761169 號函 辦理。
二、依據自殺防治法第 11 條所列之責任人員,於知悉有自殺行 為情事時,請至本系統進行線上通報作業。通報單須正確 填寫必填欄位後,始可送出;並請於得知個案相關資訊 時,儘可能填寫所有欄位,若有目前已設置欄位以外之其 他資訊,請於通報單最末之「備註」欄位填寫,以利衛生 單位於接獲通報後,可掌握案情、立即處理,儘速聯繫個 案進行關懷訪視。
三、又前開自殺行為,包括自殺死亡及自殺企圖,但不包括自 殺意念。惟遇有自殺意念、或無法判定是否為自殺行為個 案時,應由個案原所在體系之網絡單位,先行提供可連結之資源。倘既有體系服務已確實無法回應個案之需求,得 請本市衛生機關協助提供必要之服務。
四、檢附衛生福利部原函影本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