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1年4月29日桃教中字第1110038516號函辦理。
二、 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選用注意事項」第4點第1款之規定,選用之教科圖書,以教育部審定,且審定執照未逾有效期間者為限,先予敘明。
三、 另因應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為逐年實施,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審定辦法」第17條規定略以,經審定之初版教科圖書,使用2年後,始得修訂;經修訂之教科圖書,每使用3年後,始得再修訂,併予敘明。
四、 於教科書選用期間,應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圖書選用注意事項」等規定選用教科書,可至國家教育研究院「教科圖書審定資訊網」(https://textbooks.naer.edu.tw/)之「圖書審定」項下查詢即時審查結果,並應留意教科圖書封面是否標註審定通過字號;另依前開審定辦法通過修訂審查之教科圖書,其封面除仍標註初版審定通過字號外,亦加註國家教育研究院准予修訂函文字號,請教師依規定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