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11 年度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一般性補助款考核項目表」(以下 簡稱項目表)辦理。
二、依據上開項目表第三項學生事務與輔導之「推動生命教育 之情形」, 111 年度新增校長及教職員參與校園學生自我傷 害辨識與防治處遇知能研習,明定校園學生自我傷害辨識 與防治處遇知能研習教職員工參訓率,請依下列事項辦 理,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於 111 年 5 月 31 日前,請辦理校園學生自我傷害辨識與防 治處遇知能研習,研習時數至少 1 小時且校內教職員參訓 率須達成 85%以上。
(二)請將「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校園學生自我傷害 辨識與防治處遇知能研習辦理成效回覆表」電子檔(word 檔)於 111 年 5 月 31 日前寄送至本局承辦人(電子信箱: 10034671@ms.tyc.edu.tw),並至本局線上填報系統 [784]填復數據。
三、檢送「桃園市校園學生自我傷害辨識與防治處遇知能研習 計畫」及「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動校園學生自我傷 害辨識與防治處遇知能研習辦理成效回覆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