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4 月 12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110040442 號函辦理。
二、次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7 條規定,教育人員 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有本條例應 保護之兒童或少年,或知有第四章之犯罪嫌疑人,應即向 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第五條所定機關或人員報 告。
三、再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8 月 31 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 1100110027 號函,行政院於「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 畫(110-114)」中,將「兒少性剝削教育宣導」納入關鍵指 標,請貴校持續落實推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教育宣導 相關業務
四、請加強貴校所屬人員處理新興型態性剝削議題的研習及訓 練,尤其學生遇到性剝削相關問題時,可透過 iWIN 網路內 容防護機構(https://i.win.org.tw/index.php)諮詢反映 或檢舉,請協助廣為宣導,以強化兒少性剝削認知及知 能。
五、綜上,「強化社會安全網二期計畫」已將兒少性剝削教育 宣導納入關鍵績效指標,請貴校持續落實推動兒童及少年 性剝削防制教育宣導,並加強教育人員知有犯罪嫌疑人時 之通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