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4 月 6 日臺教學(三)字第 1110025050 號函辦 理。
二、查跟騷法業於 110 年 12 月 1 日公布,並訂於 111 年 6 月 1 日施 行,又依該法第 2 條第 2 項第 4 款規定略以,各級學校應落實 跟蹤騷擾防制教育之推動、跟蹤騷擾被害人就學權益維護 及學校輔導諮商支持、校園跟蹤騷擾事件處理之改善等相 關事宜,爰請各校配合辦理以下事項:
(一)針對所屬學生運用多重管道宣導,避免跟騷法施行後, 因年輕學子不熟悉跟騷法規定而誤觸法網。
(二)對所屬教師進行教育訓練,俾使教師能有效輔導學生於 兩性及感情關係中適度發展,本部分教育訓練內容亦應 融入學校課程中以利教學。
(三)蒐集與跟騷法施行之教育訓練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