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1 月 26 日臺教師(一)字第 1112600075A 號函辦理。
二、因應近期疫情發展變化,為保障參賽學生身體健康,維護各項競賽辦理品質,教育部擬具旨揭處理原則,重點摘述如下:
(一)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期間,且比賽場館(或學校)未停課或關閉狀況下, 依本處理原則辦理。
(二)參賽人員規範
1、與會人員(除參賽學生外)應具有下列健康證明之一(未檢附健康證明 3 擇 1 ,或篩檢結果為陽性者禁止參賽):
(1)完整接種疫苗 2 劑且滿 14 日。
(2)賽前 48 小時內篩檢(含家用快篩)陰性證明。
(3)賽前 48 小時內 PCR 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2、參賽學生
(1)不可佩戴口罩之音樂比賽吹奏類學生應具有下列健康證明之一(未檢附健康證明 3 擇 1 ,或篩檢結果為陽性者禁止參賽):
甲、完整接種疫苗 2 劑且滿 14 日。
乙、賽前 48 小時內篩檢(含家用快篩)陰性證明。
丙、賽前 48 小時內 PCR 核酸檢測陰性證明。
(2)無確診案例採預防性停課班級之學生,需檢附賽前 24 小時內篩檢(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未檢附檢驗陰性證明,或篩檢結果為陽性者禁止參賽)。
(3)參賽學校所屬縣市提升疫情警戒至第 3 級者,該校學生禁止參賽。
(4)有確診案例停課學校之學生,禁止參賽。
(5)團體組學生為確診個案或符合「具感染風險民眾追 蹤管理機制」4 項情形之一者,該團全團不得參賽。
(三)人員(數)管理
1、降低室內人數:室內 100 人,或室內超過 100 人但容留人數符合室內空間至少 1.5 米/人(2.25 平方米/人),場館室內人數包含學生、評審及會場內之工作人員。
2、團體組學生當日未完成「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或因有發燒症狀情形者,得不受組隊人數下限 之規範:
(1)舞蹈比賽團體組人數不足時(如甲組不足 31 人、乙組不足 12 人),仍得以原參賽組別進行比賽。
(2)音樂比賽室內樂類組排除適用不受組隊人數下限之規範。
3、競賽陪同人數最高不得超過 25 人,各競賽規定詳見附件。
(四)賽務防疫規定
1、口罩佩戴:活動期間與會人員彼此保持社交距離,並全程佩戴口罩。吹奏類學生得於演出時暫免佩戴口罩,演出結束後仍應依規定佩戴口罩。
2、各競賽防疫規範
(1)各競賽禁止共用化妝品,會場室內及戶外皆不開放化(補)妝。
(2)舞蹈團體組及創意戲劇比賽全面禁止化臉妝,違反規定者扣分。
(3)舞蹈比賽、音樂比賽合唱類、鄉土歌謠及創意戲劇比賽現場禁止使用吹奏類樂器伴奏,改以錄音替代。
(4)音樂及鄉土歌謠比賽不開放休息區練習,且僅限於 規劃之區域方可進行熱嘴、調音、發聲。
(5)舞蹈(甲組)團體賽及音樂(行進管樂類),賽程調整為每隊彩排後隨即比賽;舞蹈(乙、丙組)團體賽,取消彩排,提供每隊於賽前三分鐘走位。
(五)環境防疫及清消規劃
1、競賽環境應每 2 小時進行清潔消毒一次,每日至少消毒 4 次。
2、禁止參賽人員及陪同人員於會場用餐。
(六)因疫情無法參賽學生之補救措施
1、個人組:將於賽程辦理完竣後,另行辦理 1 次補賽,詳細規劃將公布於競賽官網。
2、團體組:倘因疫情導致競賽前 1 日該競賽類組超過 1/2 團隊無法參賽之情形,教育部將另行公告因應措施。
三、其他未盡事項悉依 110 學年度各表演藝術類競賽實施要點辦理,若實施要點與本處理原則不同,以處理原則為優先。
四、本處理原則將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發布之疫情等 級及防疫措施,滾動調整各項防疫措施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