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12 月 30 日臺教國署原字 第 1100171082 號函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 與人員進用辦法」第 6 條之規定略以,教師助理員之工作職 責為在教師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班級學生在 校之學習、評量與上下學及校園生活等事項。特教學生助 理人員之工作職責為在教師督導下,提供個別或少數學生 在校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等支持性服務。 故,依上開規定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係在校提 供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教育服務。
三、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來函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