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游泳池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自 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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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桃園市政府 110 年 12 月 21 日府體綜字第 1100336587 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防疫管理指引,修正說明如下: |
(一) |
游泳池人員服務條件,應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公告之 COVID-19 疫苗接種規範及措施,相關資訊可至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教育專區/本部規定 https://cpd.moe.gov.tw/page_one.php?pltid=190 查詢下載,該部將持續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滾動修正。現規範如下: |
1、 |
游泳池所屬教練、救生員及防護員皆應接種 COVID-19 疫苗 2 劑且滿 14 天,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 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
2、 |
倘人員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且持有 3 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 3 個月後,儘速完整 COVID-19 疫苗接種。 |
3、 |
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 1 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
(二) |
查核機制重點如下: |
1、 |
業者應依所屬人員接種 COVID-19 疫苗情形造冊管理;人員中有未完整接種疫苗者,業者應填列未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 PCR/快篩紀錄表,逐筆紀錄並留存,以供查驗。 |
2、 |
本府將依據旨揭防疫管理指引查檢表及傳染病防治法,於疫情防疫警戒期間辦理定期抽查,查核方式採實地查核或書面查核等方式。 |
三、 |
另為鼓勵游泳池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儘速完成兩劑 COVID-19 疫苗接種,建議可將人員接種疫苗情形張貼門口公告,請至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教育專區/本部規定 https://cpd.moe.gov.tw/page_one.php?pltid=190 下載運用。 |
四、 |
修正「游泳池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公告於教育部體育署網站最新消息(網址: https://www.sa.gov.tw/News/NewsDetail?Type=1&id=3543&n=93 ),如有需求請逕行下載,如對旨揭防疫管理指引有疑問者,請洽該部體育署( 02 ) 87711516 、( 02 ) 87711843 、( 02 ) 8771188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