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10 年 11 月 22 日臺教體署學(二)字第 1100042840 號函辦理。
二、依 CRPD 公約第 30 條規範略以,學校應保障身心障礙者能在 與其他人平等基礎上參加康樂、休閒與體育活動,並鼓勵與推廣身心障礙者儘可能充分地參加各種等級之主流體育活動。另就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6 條規範意旨,身心 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有歧視 之對待、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
三、學校若有身心障礙學生具潛力且有意願參與一般運動賽事,應積極鼓勵並提供適當之輔導、訓練與資源支持,以保障其參與主流運動之權益。並請鼓勵所屬參與相關 CRPD 課程或活動,以促進對身心障礙者的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