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一、依據本府社會局 110 年 10 月 12 日桃社兒字第 1100086570 號函辦理。
二、為維護並保障兒少權益,兒權法第 66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因職務上所知悉之秘密或隱私及所製作或持有之文書,應予保密,不得洩漏或公開。又同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略 以,其兒少照片或影像、聲音等資訊亦屬個案資料。
三、考量網際網路及資訊媒體發達,為維護兒少權益,並保障個案及家庭處遇保護,兒權法第 69 條亦揭櫫任何人不得於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報導
或記載兒少相關身分資訊。
四、考量兒少保護案件涉及兒少及其家庭,請貴校協助轉知所屬單位及人員應依兒權法規定恪守保密原則,不得於媒體、資訊或其他公示方式揭示相關兒少保護資訊(含影像、圖片、
照 片),倘有違反兒權法第 66 條、第 69 條之規定者,本府社會局將依兒權法第 89 條規定,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