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
「國民法官法(下稱本法)」業於 109 年 7 月 22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 8 月 12 日經總統公布,自 112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依本法第 12 條規定,凡年滿 23 歲且於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 4 個月以上,來自各行各業的一般國民,將經由隨機抽選方式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程序,與職業法官一起審理、討論,共同作出決定。擔任國民法官為國民法定義務及權利,因此本法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