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8 月 12 日臺教國署原字 第 1100099478 號函轉教育部 110 年 8 月 5 日臺教學(四)字第 1100103227 號函轉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 揮中心 110 年 7 月 29 日肺中指字第 1103700545 號函辦理。
二、請貴校惠予協助公告宣導,倘有身心障礙學生畢業後進入 庇護性就業工作,期間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 致無法工作者,其家長或家屬有親自照顧之需求者,其中 1 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 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 或予不利之處分,前述家屬係指二等親內之血親、姻親或 民法第 1123 條所定之家長或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