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及附表修正重點如下:
(一) 第四點:為提升各校辦理敘獎之即時性,爰修正提高授權各校核定發布教職員平時獎勵之獎度為記功二次以下案件 。
(二) 第五點,刪除同案有校長(園長)敘獎案須優先辦理之規定,並明定記大功以上案件,應函報本府教育局核辦。
(三) 附表二:考量研習規模大小與參與人數多寡,將影響工作人員辛勞程度與辦理意願,爰修正「4、辦理研習、觀摩會、教學、進修等獎勵基準」。
(四) 附表三:修正「1、辦理中央補助、地方自辦國民教育經費計畫獎勵基準」之採購金額級距、新增督導人員為「2、辦理中央補助、地方自辦國民教育經費計畫懲處基準」之懲處對象。
(五) 附表六:配合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之修正,修正作業流程。
二、 檢送「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獎懲要點」及附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