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苗栗縣政府110年4月7日府教務字第1100065240號函及110年4月8日府教務字第1100066323號函辦理。
二、 有關旨揭作業轉任及介聘年限之規定乙節,苗栗縣政府說明如下:
(一) 該縣教師轉任之規定:
1、 該縣教師轉任係依據教育部100年5月5日臺人(一)字第1000066409號函規定:「查本部99年8月10日台人(一)字第0990127500號函略以,按同校教師轉任不同教育階段別或類科別教師,係以該校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為前提,倘教師職務出缺,而有依規定分發(公費生)、介聘或列入超額精簡、因應課程調整保留名額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保留名額之情形,該缺額自無法再由同校教師轉任;至學校於上開情形外仍有教師缺額時,則宜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辦理。
2、 該縣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轉任之規定:經介聘他縣市作業轉入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5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得透過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始可轉任校內其他類科別之教師。
(二) 該縣教師介聘年限之規定:該縣現職教師介聘係依該縣國民中小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暨附設幼兒園現職教師申請縣內介聘服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苗栗縣110學年度預估超額學校如下:三義高中國中部、苑裡高中國中部、大同高中國中部、大倫國中、通霄國中、三灣國中、南庄國中、造橋國中、大西國中、維真國中。
四、原住民族重點學校須符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4條,國小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國中及高中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百分之五,如非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調入上開學校佔是項原住民族教師缺額者,將超額介聘至其他非原住民重點學校服務;該縣原住民重點學校如下:南庄國中、泰安國中(小)、東河國小、象鼻國小、梅園國小、士林國小、南庄國小、蓬萊國小、永興國小、汶水國小、泰興國小、清安國小。
五、調入該縣實驗教育學校教師應依學校實驗教育規範辦理相關教學作業;110學年度實驗教育學校(含預估辦理)如下:南河國小、泰興國小、象鼻國小、新開國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