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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授課節數實 施要點」 第二點、第三點、第六點,名稱並修正為「桃 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 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生效。

說明:

一、旨揭要點業經本府於 112 年 5 月 31 日以府教特字第 1120115336 號令修正發布。

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及修正對照表各 1 份。

三、有關旨揭要點修正,涉及學校設置特教組長之人事費一 節, 112 及 113 年度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主管地方教育發 展基金各年度預算學校分基金用人費用項下容納支應,倘 不足支應再併教育局年度用人費用不足調查案辦理; 114 年 度起納入本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預算籌編作業辦理。

四、本案法規電子檔得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law.tycg.gov.tw/)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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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修正規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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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第三點附表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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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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