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稱國教署)112年3月21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037293號函辦理。
二、經查國教署109年10月27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90130915號函 示(如附件)略以,於「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 法」修法確定前,參照該辦法中聽覺障礙之鑑定標準,若6 歲以下學生單耳達21分貝以上、7歲以上達25分貝者,則先 行依學生需求提供相關輔具;並於單側聽損學生應配戴單 耳或雙耳之輔具,請依聽力師或其他專家學者之專業評估 判斷後予以協助。
三、爰請貴校配合下列事項:
(一)請各校依學生之聽損情形安置適當的座位。
(二)協助單側聽損學生申請所需之學習輔具,以改善學習情 形及在校人際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