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2年2月21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014578A號函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辦理。
二、有關僱用部分工時之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為臨時人員,其僱用及待遇仍受「勞動基準法」保障。請貴校確依「勞動基準法」及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以落實該等人員之勞動權益。
三、檢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1份。
桃園市立中興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