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資 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暨實施方式辦理。
二、依前開規定,學校辦理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之方 式, 計有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 程、部分 學科(學習領域)加速、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部分 學科(學習領域)跳級以及全部學科(學習領域) 跳級等5類。
三、學校辦理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摘錄如下:
(一)學校資優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應於每學期開學後 3 週內上網公告並加強宣導。
(二)學生申請免修課程、部分學科加速或全部學科加速,經特 推會審議通過者,上學期應於12月15日前,下學期應 於5 月15日前檢具學習輔導計畫、特推會會議紀錄及鑑 定資料 等函報本局備查後辦理。
(三)申請部分學科跳級或全部學科跳級,經學校特推會審議通過者,上學期應於12月15日前,下學期應於5月15日 前檢 具學習輔導計畫、特推會會議紀錄及鑑定資料等函 報本局 ,提桃園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 通過及本 局核定後實施 。
四、請各校依上開規定辦理符合申請資格學生申請事項;檢附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實施方式、流程圖暨參考範例各1份。